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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