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分批次缴纳。未在规定期限之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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