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命令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由作出批复结案,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执行阶段:将事故批复结案通知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
5.事后监督阶段: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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