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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命令

发布时间:2020-12-28 18:50: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命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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