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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8:45: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发布)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第990条对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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