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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8:42: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卫生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活动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应依法申请变更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发布)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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