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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

发布时间:2020-12-28 18:40: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师市,由师市作出批复结案,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执行阶段:将师市事故批复结案通知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 5.事后监督阶段: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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