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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命令

发布时间:2020-12-28 18:35: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命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师市,由师市作出批复结案,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执行阶段:将师市事故批复结案通知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 5.事后监督阶段: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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