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阶段: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师市,由师市作出批复结案,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本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执行阶段:将师市事故批复结案通知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
5.事后监督阶段: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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