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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命令

发布时间:2020-12-28 17:23: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命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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