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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

发布时间:2020-12-28 12:05: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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