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条例条例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委党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州政府名义表彰;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造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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