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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28 10:57: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 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各级政府研究决定,以各级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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