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条例条例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委党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州政府名义表彰;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造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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