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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发布时间:2020-12-28 10:52: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评议责任:连(居)委会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初审责任:团场对村(居)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 3.审批责任:师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师市级负责师市直属单位的审批。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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