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发布时间:2020-12-28 10:51: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违规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刁难申请人,徇私谋利;审批超时。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奖励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给付责任: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奖励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