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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9: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作并送达《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 5.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和申请鉴定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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