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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6:0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3、发证责任: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鉴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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