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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4: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发布)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部门规章】《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发布)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第871条“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作并送达许可通知。 5.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和申请鉴定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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