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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