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划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国家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