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第865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在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许可。 2.受理环节责任: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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