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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