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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