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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34: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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