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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31: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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