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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31: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用人单位隐瞒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将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及救援设施,安排不符合规定人员从事危害作业,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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