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3.移交责任: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