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06.24公布/卫生部令第35号/1994.09.01施行)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通知阶段: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评审阶段:组织专家完成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4.决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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