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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25: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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