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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2 19:20: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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