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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医生违法执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18: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乡村医生违法执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公布)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乡村医生违法执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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