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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