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八、九、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三、四、五、六条3、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的通知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如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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