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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发布时间:2020-12-22 19: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置:根据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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