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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