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职权依据 |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名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裁决阶段:卫生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裁决处理意见。 3.执行阶段:当事人根据裁决书执行。 4.监管阶段: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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