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书面告知社会抚养费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填写《调查笔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 3.决定责任:确认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作出征收决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实际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分批次缴纳。未在规定期限之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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