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关于切实做好连队卫生技术人员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兵卫妇发〔2016〕6号),其中将连队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核发事项由兵团级下放至师级管理,由师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师域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核发工作。《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8〕29号)再次明确下放此职责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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