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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