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2.审查责任: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批。 3.决定责任:完成审批程序应做出行政审批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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