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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9:00: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划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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