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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2 19: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2.审查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决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5.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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