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催告履行义务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决定责任: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4.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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