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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22 16:52: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职权依据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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