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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6:24:4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02.06公布/2016.02.06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订,2017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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