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当事人拒绝消毒处理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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