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阶段: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监管: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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