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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16:06: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修订)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发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鉴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开具《材料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组织鉴定阶段责任:鉴定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组织开展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例外。地州市级卫生部门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由鉴定组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送达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师市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5.事后责任:申请人对师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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