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辖区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第二次修改)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核准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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