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文体广旅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各地市文物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备案的决定。不予抵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文物保护单位抵押后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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